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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款未被省人大通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9日15: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洪启旺、通讯员任宣报道:《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昨天由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把草案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一条款删掉了。

  据悉,草案第24条曾许可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但在审议中遭到不少常委会组成
人员的质疑和反对(见7月27日本报A2版报道)。反对的理由是:上位法没有规定,新增收费项目宜慎重,况且收费面向千家万户;该由财政解决的经费不应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等等。最终,该条款被否决。获通过的《条例》第24条仅规定:“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改变了政企合一的僵化格局,规定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今后将实行环卫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专业公司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条例》还规定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垃圾填埋场。这一条款很有针对性。据悉,目前广东52个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年排放量高达943万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不高,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却以每年6-10%的速度迅速增长,一些城镇的生活垃圾只是简易填埋处理或任意堆置,既大量侵占土地,又污染环境。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所指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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