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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昨日刊发了广东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新闻后,引起了读
者的广泛关注,不少读者来电咨询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依据、最低
工资标准的确定因素等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邓
尧均科长。
记者:1999年我省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了两年,为何
今年还要进行调整?
邓尧均: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原则上一个
年度调整一次,今年我省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主要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因素发生了变化。去年我省国内生产总值9506·04亿元,比1999
年增长了10·5%;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545元,比上一年增
长10·6%;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742元,增长12·9%;
物价止跌回升,2000年全省物价指数为101·4%;全省城镇登记失
业率为2·5%,比上年增长0·2个百分点,但失业和下岗职工总人数减
少。今年5月份,省劳动保障厅经过对这些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指数进行测
算,认为调整时机已到。
另外,国家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
准,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这必然对企业工资分配产生影响。而我省
周边地区和经济发展情况与我省相近的省市都相继调整或即将调整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与国家的调资要求和其他省市的工资政策相适应,保障
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我省决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但由
于我省1999年已大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今年再大幅提高,将使
部分企业难以承受,因此今年只是小幅度的调整。
记者: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邓尧均: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际惯例,其目的是保障企业低收入
阶层的基本生活,国际劳工组织有《特别参照发展中国家情况确定最低工资
公约》,我国有《劳动法》,国际公约、中国法律都有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
生活的规定。我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
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
记者:失业、下岗人员是否适用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邓尧均:根据有关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有两个可以、两个不
可以。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即使在学徒、试用、见习期间
,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用人单位也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不能低于标准的80%;企业下岗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本报记者吴辉 通讯员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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