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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围绕一张小小的病假证明,一名患者与一家医院之间,竟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患者以侵犯名誉权和健康维护权为由,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深圳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场法律纠纷才告落幕。
假条被涂改医院出证明
1997年7月14日,深圳市某区防疫站女职工王某因头晕,睡眠差,且有轻微头痛,前往区人民医院就诊,当班医生徐某为其诊断后,填写处方。在王某的要求下,以急性胃肠炎的名义开出病假证明。
当天上午,王某持病假证明向其单位区卫生防疫站请假。因病假证明上病假时间明显是由“1”天改成了“2”天,该站派工作人员前往区医院调查核实。医院徐医生遂写了一份《关于王某病假一事的报告》,报告称王某要求以急性胃肠炎名义开一天的病假证明,因考虑是本系统职工,一天的病假也不多,故为王某开了一天的病假证明,并强调医生本人没有进行任何涂改。该医院医务部在报告下方又加具了“经了解情况属实,病假证明休假时间2天是病人更改,未经医生同意,实际同意休息1天,查药房未见取药处方”的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后,回复给区卫生防疫站。
该站遂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不给王某请假、待后处理的决定。同年底,该站在年终考核中以王某用不真实病假单欺骗领导等三项理由评定王某“德”为不合格,综合评定其年终考评等级为“基本称职”。
患者告医院法院给说法
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私自篡改病假单。遂于1998年12月1日,以区人民医院向卫生防疫站出具证明的行为侵犯了其健康维护权和名誉权等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停止侵权,当场销毁侵权函件,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
法院对病假证明进行了鉴定。结论是,1997年7月14日由院方开出的病假证明中休“2”天的“2”字的确是由“1”字所改,涂改前与涂改字迹均用同种墨水书写,但是因笔划简单,特征表现不稳定,无法确定书写者,也无法验证书写与印文加盖的先后顺序。
区法院认为,区人民医院应区卫生防疫站的要求,就王某病假证明的有关情况向本单位值班医生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出具意见函复调查单位,是单位之间的工作协助行为,且并没将该情况向社会上公开传播。故区人民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出具证明的行为与王某所称的健康维护权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今年7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洋 文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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