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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晓飞通讯员孙孝明年福海)日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杨少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杨海湘拘役6个月。
杨少安、杨海湘原系安乡县公安局民警。1999年2月24日,渝湘鄂特大抢劫运钞车、杀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陈世清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逮捕。渝湘鄂特大抢劫、杀人犯罪集团首 要分子张君得知陈世清被抓获后,担心其犯罪集团罪行暴露,遂告知陈世清妻子,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将陈世清“搞”出来。时任安乡县公安局法制办教导员的杨少安徇私枉法,在明知陈世清故意伤害他人已被逮捕的情况下,答应想办法帮忙把陈世清搞出来。杨少安还给安乡县公安局刑警中队中队长杨海湘打电话,要杨海湘将陈世清取保。杨海湘在陈世清取保候审后,故意中断该案侦查,并不按法律程序移送审查起诉,致使陈世清逃脱打击。
“9·1”大案侦破后,杨少安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常德市中院查明杨少安、杨海湘徇私枉法的事实后,认定杨少安为自首,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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