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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688名出租车主状告市政府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1日21:2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9月21日电(张银曙吴素素) 杭州688名个体出租车主状告杭州市政府违法收取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一案终审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方小燕等688名出租车经营户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今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经营权、并至今尚未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3675辆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按每辆3万元
标准一次性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核定经营使用权年限为10年。方小燕等688名个体出租车经营户认为杭州市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不溯及既往的法制原则,违反了自愿、公平的法制原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于今年6月2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杭州市政府的这一通告。7月31日,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方小燕等688名出租车经营户败诉,方小燕等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确认,杭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被诉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依据一,它符合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条款的适用范围。依据二,其内容符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该条款时的立法原意,具有法律效力。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后,对条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所作的复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三,杭州市自1996年起就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报批手续,并已按照1999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发办(19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报批手续。因此,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新开的征收费用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市政府从杭州市出租汽车市场的实际出发,在决定对原经行政审批取得经营权的方小燕等688名出租车经营户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核定使用期限所作的被诉行政决定具有合理性。方小燕等人认为被诉行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制原则,以及违背公平、自愿原则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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