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开始前,法警为黄荫初打开手铐。
涉嫌挪用公款1900万港元的中行广东分行原行长黄荫初在庭上振振有词称“我交出了三个亿个人财产”
本报讯(记者罗爱萍) 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原行长黄荫初涉嫌挪用公款1900万港元一案。黄荫初当庭翻供,矢口否认指控,还颇为“自豪”地介绍自己交出来的个人财产达3亿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4月,时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的黄荫初通过关系办理了单程赴香港证件,并在香港注册其私人所有的“香港富和企业有限公司”。1992年6月1日,黄荫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要求该行下属的香港坚存有限公司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向广东省中行借款港币2000万元。6月2日,黄荫初又以香港富和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香港坚存有限公司签订港币1900万元的贷款协议,并亲笔指示将1900万港元直接划入其指定的湾仔商场项目的代理律师行,作为其个人在香港湾仔商场项目中的投资款。至今,这1900万港元仍无法追回。
-庭审直击
此案由广州市中院副院长黄荣康亲自审理。案件原定在中法庭,即将开庭时,能容纳近百人的法庭坐满了人,无位的只好站在走道上。鉴于此,该案改到大法庭审理。9时30分左右,身穿橙黄色囚衣、手拿眼镜盒和一叠资料的黄荫初走进了法庭。
第一回合辩
1900万港元是正常的借贷行为,已经过集体讨论通过
听完公诉人的指控,黄荫初迫不及待地说:“我有意见,公诉人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辩说,这1900万港元是正常的借贷行为,已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当时要贷款给坚存公司时,他都一一打电话给两个副行长李某和冯某,两人都没有表示反对,李某还在坚存公司的借款报告上签字。富和公司的借款也是有合同的,还经过董事会签名,手续齐全。再者,富和公司也不是他个人的公司。湾仔商场是几个单位共同投资的,省中行投资了1·
2亿元,是大股东。那1900万港元也就是他代表省中行投资到湾仔商场的。而且,湾仔商场赚到的7000多万元,全都转到深水埗,自己分文未获。
为了说明这1900万港元并不是没有追回,他“自豪”地补充道:“今年8月7日,上级领导要求我将个人财产全交出来。债权债务、不动产……我签了十几二十份授权书,价值有3个亿之多……”
驳
证人证言显示当时借出1900万港元时,并没有正式开会研究过
针对黄荫初的辩解,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几个证人的证言。
李某(当时任中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当时借出1900万港元时,并没有正式开会研究过,印象中黄荫初有打过招呼。省分行也没有确认这笔款项是省分行的投资。”
冯某(当时任中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账目上并没有显示省分行有投资湾仔商场。坚存公司是省分行的下属公司,我不清楚是否由黄来决定投资与否。但关于借款,行里是没有开会研究过的,按规定,借款是要经行里领导同意的。”
第二回合辩
区区1900万港元,有我跟李某签字就足够了
对上述两个证人的证言,黄荫初辩解:“李某看过借款合同,也签了字,他也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况且,省分行的贷款额度是1000万美元,相当于八九千万元人民币。他们要借的只是区区的1900万港元,有我跟李某签字就足够了。”
驳
黄荫初曾供述“我要赚钱,同时也要壮大富和公司”
鉴于黄荫初庭上所讲的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距甚远,公诉人当庭宣读了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公: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
黄:我在香港遇到方某(富和公司另一股东),他说正在投资湾仔商场,可赚钱,问我是否要投资。我想自己马上就要退休了,投点资退休后可以有活干。但富和账上已没有钱,方某说可以通过坚存借钱。我想可以从省行调点出来,于是我指挥他们草拟贷款书等。
公:富和公司是你的个人公司吗?
黄:是的。因为香港规定成立公司要有两个股东,所以我让方某帮我代为注册了几个百分点(公诉人还指出,方某所拥有的这“几个百分点”实际上只有1港元)。
公:为什么要投资?
黄:我要赚钱,同时也要壮大富和公司。我借款也很便利,自批自用,3天就可以搞定了。但要通过坚存公司,因为富和是我个人的公司,若直接借款,领导班子不会批准的。
公:1900万港元是谁的钱?
黄:是省分行的钱,是公款。
见事情无法掩饰,黄荫初改口说:“当时省分行职工的福利很差,我想赚更多的钱改善他们的福利。另外也可以解决我个人的生活问题。借钱是经过两个副行长同意的,不是挪用公款。钱虽然没有还,但已流向省分行投资的湾仔商场,算是还了。”
在最后陈述阶段,黄荫初向法庭求情,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要判刑,希望予以监外执行,他称50多年的辛勤劳作令其身患数疾。该案将择日宣判。通讯员罗伟雄摄
小档案
黄荫初,男,68岁,文化程度大学,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原行长,1992年7月9日离职,同年7月底正式退休。他因涉嫌挪用公款1900万港元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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