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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实习生 安丽娜)本版昨天报道《近二千万港币成了“个人投资”》一文的主角、正厅级的某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黄荫初涉嫌非法挪用巨额公款一案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荫初在法庭上百般狡辩,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盘予以否认。
“黄荫初挪用公款案”昨天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能容纳百余人的广州中院第二大 法庭由于过分拥挤,最后改在了能容纳300余人旁听的大法庭举行。
检察机关指控称:1992年4月,时任某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的黄荫初通过关系办理了单程赴香港证件,并在香港注册了一个私人的“香港富和企业有限公司”。1992年6月1日,黄荫初利用其担任行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要求其任职银行属下的香港坚存有限公司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向本行借款港币2000万港币。6月2日,黄荫初又以其私有的香港富和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香港坚存有限公司签订港币1900万元的贷款协议,并亲笔指示将1900万港币直接划入其指定的湾仔商场项目的代理律师行的账户,作为黄荫初个人在香港湾仔商场项目中的投资款。至今,这1900万港币仍无法归还。
对以上指控,黄荫初完全不认罪。他辩称案发时他已是香港居民,并声称1900万港币是正当借款,且后来已归还给了贷款银行。
黄的说法受到公诉人的驳斥:黄案发时虽然已取得香港居住权,但仍任该行省分行行长,1900万港币的贷款完全是黄自批自用。而直至今日,仍无任何证据证明黄已归回该款,这也是黄被查处的原因之一。
虽然在庭审过程中,黄荫初一再狡辩,但到了最后陈述的时候,他还是心虚地表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其年老多病,从轻发落,甚至监外执行。
庭辩三大焦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舌战”。
是“借用”还是“挪用”?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黄荫初坚持说从其任职银行划出2000万港币,是坚存公司的借款,不是挪用,这也是当初银行领导集体作的决定。而黄以富和公司的名义又从坚存公司“借”了1900万港币。黄的辩护人称:哪里有A法人公司挪用B法人公司的钱的道理?
但是,检察官立刻举出该银行一位副行长的证言,证实划出这笔巨款,并没有正式开会研究过。而且仅用了3天的时间,坚存公司就拿到了2000万港币,如果没有黄荫初的作用,能这么快?
另一股东只持1港元股份
对于其在香港成立的富和公司,黄荫初一直强调,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想以此说明该公司不属于他个人,他为该公司借款也不是为自己谋私利。
但公诉人举证称,实际上富和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除了黄荫初,另外一个股东只是象征性地持有1港元的股份!黄荫初在侦查阶段还曾经解释道,根据香港的法律,一个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的股东,所以他才找来了一个象征性的股东。
1900万港元已“曲线归还”?
对于这笔巨款,黄荫初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已经归还,原因是,借了坚存公司从银行所贷2000万港币贷款的1900万港币后,这笔钱投到湾仔商场项目,所得收益又投资到另外两个项目,而包括湾仔商场在内的三个项目中,银行都持有大部分股份,因此,钱实际上已经还给了他的“原单位”。
对此,公诉人当庭嗤之以鼻:不要说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这三家公司的股份与银行的关系,就算是,借贷的主体不一样,不同的法律关系怎么能够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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