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北省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工作开始报名。
认定范围限于在药品使用单位(包括药品检验机构)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符合各项申报条件,在药品使用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现返聘在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3)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5)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6)经省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请于9月20日前到当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名。药事法规考核时间定于10月12日,在石家庄市。
联系电话:0311—705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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