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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工伤事故索赔案历经两年多,进行了三次伤残鉴定,但至今仍悬而
未决。伤者李忠说,他向厂方索要的521386元是合理的赔偿,而厂方
则说,这是敲诈勒索。近日,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发现,该案扑朔迷离,疑点
重重。
事发谁该对工伤负责?
李忠是因双眼烧伤而致残的。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达到五级伤残(单眼烧伤,另外一只眼视力达到或超过0·4),赔偿
金额为6万元;工伤达到三级伤残(双眼视力全部丧失),赔偿金额为13
万元。李忠提交的赔偿计算表,是按三级伤残进行计算的,其中还包括了医
疗费、护理费、残疾退休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总计521386
元。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李忠的伤残程度究竟是五级还是三级。
1999年3月11日,入厂才两天的南海市大沥镇水头恒昌五金厂工
人李忠,在上班时被热铝水灼伤双眼。李忠说是发生爆炉所致。而在厂方律
师对当时在场的工人所作的笔录中,工人饶南平说李忠起水时违反规定,没
有将斗壳烤干就放进坩锅内,致使铝粉水遇热发生爆溅。
李忠说在场一起工作的共有8名工人,但只有2副防护面罩,被其他工
人戴了。以前厂里每人都有一副面罩,后来因损坏太多,厂里没及时补充。
他说,如果当时有面罩,事故就不会发生。对此,厂方则有不同的说法,他
们称劳保用品均已发放到工人手中,而李忠在工作中没有按厂规穿戴保护面
罩。当时李忠双眼被灼伤,左眼较为严重,右眼稍轻。
治疗病情是否得到控制?
事故发生后,厂方将李忠送往南海市中医院抢救。据李忠反映,他在1
999年3月11日入院,4月2日医生便叫其出院,而当时他双眼的病情
并未稳定。后来厂方将他转到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治疗,但10天之后,
厂方不肯再交医疗费,李忠不得不出院。
厂方则说,厂方自事发之日起一直积极主动为李忠治疗:先在南海中医
院为其治疗了56天(从事故当日至5月8日才出院),后听从该院主治医
生的建议,于1999年5月11日,将他转送到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治
疗,直至医生认为其病情得到控制,无继续住院的必要,才为其办理出院手
续。
据李忠在眼科医院5月21日的出院小结记录(病历)显示,出院时,
伤者的左眼视力为“眼前手动”,对于这只眼睛,伤者和厂方都同意按视力
完全丧失的情况看待;而伤者的右眼视力为0·4,尽管医院认为这只眼的
伤情已经稳定,但出院后是否会继续恶化还有待观察。这就为伤残鉴定结果
究竟是三级还是五级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鉴定伤者单方鉴定为三级
出院后,李忠一直在厂里居住,并按医生建议先后于1999年6月1
5日、8月19日、9月23日到眼科医院进行复诊,费用均由厂方支付。
三次检查结果均显示其右眼视力为0·4。最后一次门诊之后,据厂方说,
李忠不知因何离开了工厂。而李忠说,他离厂是因为老板赶他走,之后他曾
多次回厂,欲找老板理论,均被门卫挡在门外。
离厂以后,李忠自己多次到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求医,据李忠本人出
示的眼科医院门诊病历显示,他曾于1999年12月3日、6日、9日和
13日(一天两次)到该院看门诊,病历上显示其右眼视力发生了重大变化
:据载,其右眼视力分别为0·02、0·03、0·01、0·04、0
·02。而13日的病历上还写着“目前右眼眼球后视神经炎,建议住院治
疗”等字样。在此期间,李忠每次就医均需别人搀扶。而在此之前,据厂方
律师对工厂门卫郭利安等人所作的调查笔录表明,李忠日常生活可以自理,
常单独出现在各种公共场所。
1999年12月14日,厂方约了李忠到南海市人民医院作伤残检查
。当日的医院病历上写着:“患者自诉双眼视物不清,但右眼视力检查不合
作,右眼角膜透明,房水清,瞳孔圆,晶体透明,玻璃体透明,眼底未见异
常”。
2000年1月26日,厂方到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大沥办事处开具
了鉴定委托证明,并约伤者前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但厂方说,李忠并未赴约。2000年4月17日,厂方又到南海市社会保
险事业局大沥办事处重新开具证明,再约伤者于4月21日前往中山医科大
学法医鉴定中心作鉴定,并交付了鉴定检验费。而这次李忠同样未到场。
与此同时,李忠却在2000年4月19日以广西荔浦县劳动局、荔浦
县检察院法医室为委托单位,在没有通知厂方的情况下,单方自行到中山医
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当时检查结果是“右眼视力0·05”,结
论为“李忠因工伤事故所致的双眼损伤,其伤残程度目前鉴定达三级”。李
忠凭此鉴定结果到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三级伤残证明书。
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负责人,他认为对李忠的这
份鉴定是依据主观检测作出的,即根据被检测人自诉是否看得见指示物来判
定其视力。记者问:这样的检测是否存在被检测人作假的可能?该负责人回
答说,如果在检测过程中,伤者和厂方都在场,有一方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
,鉴定中心就可以用先进的仪器进行检测,从而进一步对被检测人作出更科
学的判断。该负责人建议,要作出科学合理的工伤鉴定,最好伤者和厂方一
同前来重新鉴定。
双方到场鉴定为五级
厂方接到李忠的三级伤残鉴定书后,认为伤者不用南海市有关部门开具
的委托书而舍近求远跑到广西开具委托书,单方去作鉴定,是别有用心的。
对此,厂方不服,遂于2000年4月28日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复议申诉,经佛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由劳动、医疗(佛山市第
二人民医院派医生同往)、厂方、伤者四方于2000年6月9日到中山医
科大学眼科医院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
000年8月21日作出医疗终结鉴定书,鉴定李忠为五级伤残。
据厂方提供的这次鉴定的资料显示,此次鉴定采用先进的检测仪器检验
,有图文数据,有临床视网膜电图(ERG)检查报告。厂方认为,此次鉴
定数据详尽、科学,有劳动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人员、厂方、伤者在场
,令人心服口服。
大沥劳动分局在收到这份五级残废鉴定后,分别在2000年8月16
日和11月6日先后两次通知李忠处理此案,但李忠一直没有露面。到了2
001年7月31日,李忠却不请自到,并出示一份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开具的鉴定书,要求他们继续处理。
省劳鉴会鉴定为三级
原来,第二次鉴定之后,李忠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于是上访。
中央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指示要妥善处理对李忠的赔偿问题。省总工会遂向佛
山市劳动局提出了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忠再次作伤残鉴定的意见。
2001年5月29日,李忠来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省人民医院
检查。当时其病历上写着:“右,0·04(未能矫正),右眼眼球结膜无
充血,角膜透明、晶体透明……最后诊断:右眼视力下降原因待查。”根据
省人民医院的伤残检查结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1年6月7日
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的结论为:“根据国标职工工伤与残
疾程度鉴定分级三级第3条规定,李忠因工致残残疾等级为三级。”
索赔意见不一难有结果
李忠接到了省劳鉴会最终开具的三级伤残鉴定书后,正式开始向厂方索
赔。李忠认为,厂方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投保手续,致使其在工伤事故发
生后没有依法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他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应由其所在厂向其支付,同时终
结他与其所在厂的工伤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此,厂方认为,2000年5月29日所作的鉴定是在没有通知厂方
的情况下,李忠单方前往医院检查所得的,因此该厂不服省劳鉴会作出的三
级伤残鉴定,更不愿意支付李忠所提出的赔偿金。
录像厂方怀疑伤者“扮盲”
第三次鉴定之后,厂方又出示了新的证据。这是厂方一直对李忠右眼视
力从开始的0·4恶化到以后的0·05以下表示怀疑,并请人在2000
年5月到6月间对李忠进行跟踪拍摄的一盒录像带。此时是李忠受伤后的一
年零两个多月,而之前李忠的视力已被诊断为0·05,正在准备进行第二
次鉴定。以下是该录像中的一组有趣镜头:
说法有赖一份科学伤残鉴定
李忠的工伤究竟是五级还是三级,他的要求是合理索赔还是敲诈勒索,
伤者厂方各说各的理,但这场纠纷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就当事
双方提供的证据咨询了法律界的人士,他们表示:要真正搞清事件的真相,
还有赖于一份建立在科学和公正基础上的伤残鉴定。(赵南坚 吴红岩 刘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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