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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虽未造成医疗事故,然而由于诊断不实延误治疗良机,启东市某城区医院被死者家属以“医疗缺陷”为由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判决城区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8000元。城区医院不服上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我省首例因医院医疗缺陷被判精神赔偿的官司画上句号。
1996年,朱某因咳嗽、吐血入住启东市某城区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合并肺部感染。 进行了抗痨、抗感染治疗。后朱到某防治研究所进行CT检查,结论为:肺部病变,建议进行抗痨治疗,待排肿瘤。朱某得悉后,即要求回家休养。城区医院准予其出院并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查治”。1997年,朱某病情恶化,再次入住某城区医院,医院仍以抗痨治疗为主。因朱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城区医院请来上海中山医院的专家进行了会诊,被确诊为肺癌。朱某当即在上海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1999年朱某因肺癌出现转移,医治无效死亡。
朱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倪某等人以城区医院、防治研究所诊断不实,延误了治疗良机,造成朱某死亡为由向启东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两单位赔偿医药费、精神赔偿金等费用27万多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倪某等人申请,依法委托南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或责任鉴定。经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倪某等不服,申请复鉴,法院委托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论为:(1)某防治研究所的CT报告符合一般要求;(2)城区医院限于技术水平,对肺癌认识不足,存在医疗缺陷,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城区医院未能在朱某住院时确诊朱患有肺癌,虽在朱的出院小结中医嘱为“转上级医院查治”,但未提供转院证明,存在医疗缺陷,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判决城区医院一次性赔偿倪某等人精神损失费8000元。某防治研究所所作的CT报告,符合一般CT检查报告的要求,驳回对某防治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陈春花 桑蕴倩 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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