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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旅游市场事故频发,而游客在向旅行社进行索赔的时候却屡屡碰壁。各地的旅游公司在游客的整个游览过程中,瞒着游客层层“转包”,共同得利,而一旦发生事故又相互推诿,谁都不肯承担责任。组团前和游客签的“看上去很美”的合同在这时候成了一纸空文,游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旅游市场的混乱现象已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
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尚未健全之前,法院如何运用好现有的散见于我国的民法、消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充分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十分重要。当然这也无疑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就本案来说,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颇令人失望。因为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获偿多少的问题,也就是其权益保护程度的高低问题,所以必须要引起重视。法院认定第三被告、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认定原告戴女士和其丈夫对孩子疏于监护,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从整个事件来看,女儿不幸落水,在呼救无果的情况下,父亲挺身跳入水中救人,孩子得救了,父亲却因体力不支而溺水身亡。在当时那种危机四伏的险境下,成年人尚且自顾不暇,又怎能照顾到孩子的安全?更何况在被旅游公司描绘得美仑美奂、承诺毫无危险的旅行中,游客怎会想到会有惨剧发生?由此以“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为由而减轻旅游公司的责任,这实在难以使人信服。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究的是李先生的死亡责任,而非孩子落水的责任问题,如果说孩子落水是李先生死亡的原因,那么李先生父女落水后没有得到旅游公司方面及时救助才是导致李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
然而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侵权案件的时候似乎不大喜欢认定单方责任(当然生活中很多事情确实也是双方都有责任),拿过来先给原被告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好像不如此就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但是什么叫司法的公正性?并不是责任分摊就是司法公正,对弱者、对被害人的保护和程度的倾斜同样是司法公正的一种真实而具体的体现。面对实力强大的三家旅游公司,身心疲惫的消费者是弱者,在整个事件中失去了丈夫和父亲的母女是受害者,这个时候法律针对她们为什么一定要做一个“无情者”?
笔者以为,法律也并非毫无感情的冰冷文字,事实上法律是有情的,只不过这种情是站在整个国家、社会的利益高度上。法律精神最本质的价值取向就包括“扶弱济贫”、同情弱者这一点。因此对于那些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立法者一般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就体现出这种精神。如今我国旅游消费业刚刚兴起,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在处理相关的旅游纠纷时,执法者的裁量尺度宜向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倾斜。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执法者应优先考虑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处于相对强势的旅游承办方的惩戒力度。只有这样法律的价值取向才能得以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从而也使得社会整体利益趋于平衡,良好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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