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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113万是借款还是代为还款?实质:挪用公款!
本报讯 近日,东莞中院改判一宗借款
纠纷案。有意思的是,此案中原被告争执不休,结果爆出双方涉嫌共同挪用
公款的犯罪问题。
1993年8月到1996年1月,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村委会基建办出
纳陈柏祥分别以汇款或现 金的方式,收取沙头村委出纳陈有根113万元,
并出具了共5张《借(领)款证明单》、《借(领)款单》。1998年9
月,陈有根提起诉讼,要求陈柏祥归还借款。1999年4月,东莞市法院
判令陈柏祥归还借款本息。
陈柏祥提起上诉,强调一审期间已陈述的理由:陈有根曾向宏远工业发
展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又转借给番禺金辉钢铁有限公司。宏远公司向
陈有根追债,陈有根利用陈柏祥身兼基建办出纳和宏远公司沙头分公司会计
两职的便利,通过陈柏祥经手,还了113万元。留下的凭证便是前述5张
单据。后金辉公司倒闭,无力还债,陈有根起诉金辉公司虽在广州中院胜诉
,但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陈有根见难以从金辉公司追回借款,又被宏远公司
追债,便拿出5张单据来起诉陈柏祥。实际上,5张单据反映的是代为还款
,而非借款。
去年3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不能仅凭几张单据便简单认
定二陈之间有借贷关系,应综合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法律关系来考虑,遂支持
陈柏祥的理由,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陈有根的诉讼请求。
陈有根申请再审,得到接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
审此案。合议庭抓住要害,即陈柏祥声称替陈有根归还宏远公司200万元
借款中的一部分,但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而且对5张单据,陈柏祥也
没有相反证据来推翻。至于其它经济往来,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
,双方的借款关系应予认定。近日,该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终审判决,维
持一审判决。
另据悉,宏远公司已向东莞市法院起诉陈有根,要求他归还剩余借款9
5万元。陈有根申请法院追加陈柏祥为共同被告。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二
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
营利活动,应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二陈均被
取保候审,而陈柏祥还在为否认113万元借款继续申诉。(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杨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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