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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当事人对伤害案件的处理不服而上访告状的不断增多,暴露出许多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两年多前,发生在内蒙古包头、经鉴定为轻微伤的两起普通案件就是一个典型。
两起普通案件
事情得从1998年11月20日说起。这天上午,内蒙古安装工程公司职工郭某来到经理办 公室,就承包吊车问题与经理发生争吵,并对经理大吵大闹,被公司保卫人员制止。当天中午经理等人到饭馆吃饭,郭某身揣尖刀尾随至该饭馆,欲对经理进行报复,被公司保卫人员扭送到派出所。
次年2月一天晚上,安装工程公司保卫人员刘某被人用斧头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刘某夫妇指控系郭某所为,并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王某传唤郭某,王某便带领多名工程公司保卫人员来到郭某家。不料有保卫人员突然对郭某夫妇进行殴打,并砍伤郭某的左臂。经青山区公司分局法医鉴定,郭某构成轻微伤,郭某之妻张某不构成轻微伤。三名保卫人员受到治安处罚。
处理困难重重
对于郭某的行为,青山公安分局认为,综合全案,刘某及其妻子指认郭某对刘进行伤害应该成立,即使对砍伤刘某的情节不予认定,郭某的其他违法行为和长期表现亦足可以劳动教养。该局遂于1999年6月对郭某承报劳动教养三年,后经退查补证,包头市劳教委于今年1月8日对郭某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郭某闻知被劳教逃跑,并于1月17日到上一级劳教委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停止执行劳教决定的申请。上一级劳教委于次日便作出停止执行劳动教养的决定,并决定受理该案。该劳教委派人调查此案后,于今年4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原办案单位认定郭某伤害刘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了包头劳教委的决定。
对于保卫人员伤害郭某夫妇的案件,5个月后,郭某夫妇到自治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夫妇二人都构成轻伤。郭某夫妇便于1999年10月,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三名保卫人员的刑事责任,被法院驳回起诉。郭某夫妇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了上诉。之后,郭某夫妇多次向公安部、自治区政法委、人大等部门申诉,要求严惩凶手,并追究民警王某的责任,许多部门为此发了督办函。
郭某夫妇又到公安机关立案,试图通过公诉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头中级法院要求青山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但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青山公安分局还是于2000年10月立案侦查,之后便对三名保卫人员中的之一刘某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起诉意见。青山区检察院审查此案,要求郭某夫妇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复检,郭某夫妇予以拒绝。今年7月10日,检察院退回案件,要求青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目前,内蒙安装工程公司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复议决定歪曲事实,处理不公;而郭某夫妇则强烈要求司法部门早日严惩凶手。
暴露问题多多
普普通通也是非常简单的案子,引起了许多部门关注,多个部门处理,如今当事人各方都强烈不满,问题越来越复杂了。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包头市公安机关的有关领导告诉记者,此案花费时间之长、精力之大是少见的。分局、市局反复研究,局长、副局长都参加,认为对郭足可以劳教才慎重作出了决定。可执行劳教时郭某却突然逃跑了。上级劳教委头天收到复议申请,第二天就通知下面停止执行。有民警说,这符合规定,下级也必须执行,却让人难以接受。仅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不看案卷,不作必要调查,怎么就可以认定劳教决定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呢?
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同原劳教决定认定的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同是公安机关的调查,究竟以谁的调查为准,却也给人们提出了问题。复议决定建议对伤害刘某一案重新调查,另处理,那么刘某是否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呢?然而,整个复议过程刘某并不知晓。劳动教养中的违法人员分割的对象是否利害关系人,可否参加复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实践中急需统一解决的问题。
劳动教养这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好方法,在教育、挽救、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使用范围等问题实践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争议较大。现行办法缺少可操作性,多了些随意性,因此,对劳动教养立法,人们呼声渐高。
轻伤、重伤、轻微伤,本来有明确的鉴定标准,但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最多,人们反映最强烈。青山公安分局日前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依据就是一个轻伤鉴定,而先前郭某被鉴定为轻微伤而无法受刑事追究。原始病历、青山公安分局的鉴定都认定郭某的手臂有两处刀伤,但在自治区司法鉴定中心却变成了三处刀伤,达到了轻伤标准。该中心主任对记者说,鉴定是科学的,标准只能有一个。但本案两个鉴定结果迥异,究竟以哪个结论为依据呢?其中暴露的问题在哪里呢?
轻伤害是自诉案件,也可以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像本案,人民法院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可否立案侦查呢?公安机关、检察院对轻伤鉴定都有疑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受害人拒绝,那么案件是否可以永远拖下去呢?被告人还被采取着强制措施,那么他就永远背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分?
两起普通案件,受到了多方面的关注和监督,这对案件的处理无疑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问题的另一面是,正如基层的同志所言,如果这样简单的案件也要各级领导重视、反复研究才能办理,失去了效率,又是怎样的一种公正呢?何况,本案目前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更加不满,都继续向各级部门反映问题,问题更趋于复杂。
这两起普通的案件,何时能给人们一个满意的结论,人们密切地关注着。(本报记者 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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