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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汕头8月21日电 今天上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卓炳健等人特大伪造货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卓炳健、卓晓、邱城、陈泽权、杨育生、陈 群、李民7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中,陈泽权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同案被告人周伍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汕尾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卓炳健等人于2000年10月间密谋合股印制假人民 币,商定由被告人卓晓筹集购置印制假币设备所需的资金和场地;邱城负责物色印制假币的技术人员及假币销售;陈泽权负责出资购买裁纸机和晒版机;陈德群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场地;卓炳健负责联系技术员及印制假币的技术指导;李民负责运载印制假币所需的纸张及运输假币出售等工作。他们并议定了合伙印制假币的股份,其中被告人卓晓、邱城、卓炳健及李民合占50%的股份,被告人陈泽权与陈?群等二人合占25%股份,林招岳(另案处理)占25%的股份。从2000年11月19日至2001年1月13日,先后雇请杨育生、周伍刚等人为技术人员在广东海丰县陶河镇华富玩具厂印制出20元和100元面额的假币共四批,总数额为3570万元,销售得款人民币80多万元。卓炳健分得3.5万元,卓晓分得6.8万元,邱城分得6万元,陈泽权分得3.5万元,杨育生分得13.8万元,陈德群分得5.5万元,李民分得9300元,周伍刚分得1.1万元,余款用于付还林招岳购买设备的投资及其他费用。卓炳健还于2000年3月间,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胶版、纸张、油墨并联系技术员,与卓振辉(已判刑)等人在潮阳市印制99年版的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并将其中2200万元假币销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炳健、卓晓、邱城、陈泽权、杨育生、陈 群、李民、周伍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印制20元面额及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陈泽权归案后能协助公安部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判处,故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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