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张小玲)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取得巨大成就,到去年年底为止,深圳共制定法规(含法规修改决定)158项,政府规章(含规章修改决定)138项。其中有关市场经济管理的立法占七成以上,为深圳发展发挥了作用。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对“入世”后深圳发展极为不利。
立法内容市场性不够
据介绍,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主导特区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存在明显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定化”的弊端。有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特区立法途径,从维护本部门利益目的出发,要求通过区立法扩大本部门权力,甚至不惜损害广大市民利益。有些法规、规章对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的规定,都是偏重于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对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仅限于“草案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或对深圳特区有重大影响的”情况。非“重大”的情况都不需要征询行政管理相对应人的意见。
立法程序存在部门利益化
立法内容方面存在问题,一是现行特区立法行政性较强,市场性不够突出。从比例上分析,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虽在特区立法中占有70%比例,但这个比例仍然不够。据有关资料,市场经济立法在国家立法所占比例也接近70%左右。其次,现行特区市场经济立法具体内容里,随处可见其强化行政管理的立法思想。特区立法应淡化行政性,强化市场性。二是特区立法存在保护某些强者,损害弱者利益的倾向。三是特区立法存在为追求政府管理效率而牺牲公平的情况。四是存在为追求利益而牺牲公平的情况。五是特区立法某些规定不规范,使人难以理解和执行。
 突发新闻、重大事件、百姓关注 尽在头条新闻短信
         奇闻趣事 社会热点 社会新闻短信为生活添姿增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