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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被控杀人证据不足三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一文有续闻。昨日下午,两名被无罪释放人员明金亮和王海轮分别委托律师前往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
这份国家赔偿书称,1999年7月6日凌晨,在深圳龙华镇兴隆批发部四楼内,被害人韩家皱被杀。当日早上7时许,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接被害人家属报案后,遂将申请人拘留;在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杀害被害人韩家皱的情况下,明金亮和王海轮于同年12月1日被检察机关逮捕。至2001年7月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释放判决时止,共被羁押达2年之久。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明金亮和王海轮请求因逮捕而被羁押期限间的工资计43752元。
另悉,深圳市检察机关已于日前就该案向法院提出了抗诉。省高级法院已受理。有关此案进展情况本报仍将关注并作报道。(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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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杀人证据不足三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被告人韩学准、明金亮、王海轮3人是广东、广西籍农民,捕前均在深圳市龙华镇某批发部做工,因涉嫌故意杀人于1999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5日晚11时许,在深圳龙华镇兴隆批发部(位于龙华镇梅苑新村2巷3号)四楼内,韩学准、明金亮、王海轮等在玩扑克牌时,吸烟乱扔烟头,遭到被害人韩家皱训斥,三人遂怀恨在心,商议报复。7月6日凌晨二时许,三被告人将其杀害。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7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韩学准、明金亮、王海轮及辩护律师辩称,三人不具有杀人动机,证人证言无真实性,有关物证缺乏相关性,未实施杀人行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学准、明金亮、王海轮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清,犯罪基本情节不清,本案的基本证据不足,因而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三被告人于宣判当日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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