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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天津市塘沽区某妇幼保健院在给一难产孕妇接生时,由于采取产钳助娩接生致婴儿脑瘫而被告上法院,婴儿获赔五十六万余元。近日,该赔偿款项中的47万元已被执行。
1995年10月20日晚8时15分,天津市民史某因待产入住塘沽区某妇幼保健院,21日凌晨4时10分该院对其施行产钳助娩,胎儿娩出后呈窒息状态,经抢救送儿科。出院后,史某之子逐渐出现运动、语言及智力障碍,经天津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脑瘫”。史某夫妇认为,孩 子脑瘫是由于分娩时医院采取医疗措施不当造成的,于是向塘沽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严重医疗差错。史某夫妇不服,又向天津市医疗鉴定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脑瘫主要原因是助产手术不当引起的。塘沽区卫生部门作出该保健院赔偿一万余元的行政处理意见,保健院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塘沽区人民法院撤销了塘沽区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理意见。其后史某夫妇将此案起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各种费用、损失共一百五十余万元。天津二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五十五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天津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五十六万余元。(记者王继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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