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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大一统的高度集权的封建历史的国家,文化传统里历来缺少民主与法治的资源。由于传统的差异和文化模式的碰撞,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在实施运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冲突,尤其在当代社会转型期,现代的相对先进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传统的相对落后的观念性法律文化两者所构成的法律文化冲突更为激烈,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道路充满艰难曲折之原因所在。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从水心村的事例来看,实现这个目标并不容易甚至相当艰难曲折。在传统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政治权力结构历来是自上而下的,官员的两大基本任务就是教化与牧民。由于文化的因袭传承作用,直到现在,我们某些基层干部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还带有明显的“治人与治于人”的传统观念。城郊乡领导在与记者的交谈中,就屡屡以“吵”字替代村民的民主诉求行为。这说明在其思想深处有意无意还是以家长自居,容不得村民“犯上作乱”,更舍不得放掉手中的权力。因此,对村民民主自治中的种种做法总是这也不放心,那也不信任;让他们来操作,又习惯于以强制、劝诱等老办法来解决新问题,窘迫之中,甚至不顾自身的“裁判”身份,跑到场内充当起“运动员”。殊不知在乡村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在崇尚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公正的现代法律制度前,这种旧观念、旧做法已远远适应不了形势的发展,结果不但引发种种矛盾冲突,招致了方方面面的批评与抱怨,还严重延误了乡村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但愿我们的基层干部能从这场罢免风波中吸取教训,得到启发,以此为契机,转变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改进工作方式,学会依法办事,逐渐树立起视法律为最高权威的思想理念,自觉以“法的统治”为最高标准去调整社会治理过程中碰到的新事物、新问题。那么,今天发生在水心村的这一事件未必就是件坏事。水心村历经波折终于罢掉“村官”的事例还使我们看到,在当代中国,尽管乡村社会的村民自治还困难重重,但其向民主与法制方向前进的历史潮流已是不可逆转。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乡村社会的村民自治必定会成为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亮点。(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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