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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常常被一些采访对象问道:“你们搞法制报道的说说,这法院和公安还有检察院去监督,检察院要是违法,谁去监督他们呢?”
近日在河南省人大采访时,记者又把这个问题提给了曾担任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郑增茂。
郑副主任说:“当然是人大来监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当然还应有人民群众的监督。”
郑副主任介绍了他们今年5月底才结束的省人大组织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检查评议的情况。他说:“这次检查评议全省有4万多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共处理违法乱纪人员4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人,党政纪处分42人。”
记者:据了解,这次检查评议是从去年3月开始的,代表们提出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问题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对检察机关触动很大。
从人大代表监督的过程和结果来看,都没有离开一个个案件,而有很多人大代表并不是学法律的,也不从事法律工作,他们对检察机关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知之不多,让他们去检查和评议一个个案件合适吗?
郑增茂:我们提出人大代表在评议时要做到‘评不离案,议不离法’,就是说要结合具体案件,当然,这并不是要对某个案件指手画脚,指示人家要这样或那样去改。人大代表只是找问题的根源,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是检察人员素质不高还是法律比较滞后,拟或是规章制度不严?这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是很高的。
郑副主任给了记者几份材料,这些材料显示出人大代表在评议前已受到良好的培训,比如有的市人大将检查评议的范围、内容以及检察工作适用的主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编印成册,发给人大代表学习和掌握等。
郑副主任说,他们在评议的各个阶段都充分发挥了媒体的作用,随时公布评议的情况,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记者:那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人大常委会对其的监督有什么不同呢?
郑增茂:人民检察院是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来实现自己的职能的,它可以直接参与和干预司法程序,比如公安机关“抓人”时证据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据,它可以不批准逮捕,或要求补充证据;法院判案不公正时,它可以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等等。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力,即监督他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如果出现违法现象,人大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人大所拥有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针对出现的问题,或立法、修改法律,或任免主要问题的责任人,或重新制定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等等。
“人大评议不离法,监督不办案,这不但是树立执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问题,也是树立人大自身形象的问题。”郑副主任一直这么认为,人大监督也一直坚持这个原则。
记者:据了解,在这次检查评议中,一些人的思想还是转不过弯来的,部分检察干警感觉监督别人还行,让别人监督就有点厌烦。
郑增茂:人大代表也畏难,他们去征求意见时,一些干部怕打击报复,不敢说,企业怕解决不了问题,不愿说,群众怕招麻烦,不想说。濮阳市人大寄发的征求意见表1000份,仅收回200多份,而且批评的少,这一方面说明检察院在人们心中的形象还可以,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评议法律监督机关还缺乏信心。其实评议检察机关,既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保证与群众沟通的渠道畅通,就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并为人大代表参与检查评议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良好的环境条件。“评议要有针对性,就要密切联系群众。”
郑副主任认为联系群众的法宝之一就是注重群众的来信来访。记者在他的办公室翻阅他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登记,今年一至六月就有117条,有的记录着谈话内容或来信摘要,以及他转给了哪些部门和在批件上批了什么文字,有的还贴着群众问题解决后写来的信。
河南省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检查评议已经结束了。郑副主任对记者说:“人大的检查评议,执法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最后的结果及最高标准就是为了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本报记者胡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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