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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起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今日开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6日11:41 华西网-华西都市报

  今日,中央电视台等国内一些媒体将把目光聚集在一起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上———锦江区法院将于今天公开庭审这起在我省尚属首例的案件。

  举报给奖励———落了空

  该案原告达州市民韩书称,1998年7月,他向被告锦江区国税局下属的稽查分局举报“
陈元孝无球磨机科研所”巨额偷漏税,时任该分局局长王激当即调阅电脑资料,发现该科研所的“纳税为零申报”,王说这是个大案,并告诉韩举报有奖;同时给了韩一份《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该《通告》第四条载明:“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其后,韩书多次找稽查分局了解情况,但对方一直说科研所的人已跑了,没有追到税。直到今年3月,韩书再次找对方了解情况,刚上任的局长和办公人员才找到他提供的举报材料,发现1998年7月30日该局就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上面载明:某科研所隐匿销售收入135万元,应补增值税7.59万元。

  韩书据此要求稽查分局兑现奖励承诺,但却遭到现任负责人的拒绝,理由是已超过了规定的三个月期限。

  于是,韩书一纸诉状把稽查分局的主管部门锦江区国税局告到锦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举报奖3798元;同时赔偿他的举报奖利息、电话费、差旅费1000元。

  该不该奖励———争得凶

  韩书究竟该不该得到奖励,有关人士对此颇有争议,争论的焦点如下:

  第一,悬赏奖励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新《合同法》出台后,间接地规定了这种悬赏广告(公告)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一旦举报人实施了举报行为,举报人就与税务局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所以税务局应该按照承诺兑现奖励。但有人认为,国税局与韩书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兑现奖励无从谈起。

  第二,此案的诉讼失效是否已过?被告方曾告诉韩书已超过规定的三个月,且现在离他举报的时间已有三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期。对此,韩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的诉讼期没有过,因为原告是在今年3月才知道其举报的案件已作出处理。

  第三,如果该给韩书奖励,标准又是什么?因为在当年税务局的《通告》中没有明确说明将给举报人多大比例的奖励,只说“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律师有意见———该奖励

  部分律师指出,目前,公安、税务等执法部门经常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寻求举报线索。如果一旦有人举报了有效线索,就应该兑现奖励,不能把兑现奖励看作是对举报人的“恩赐”,而应该看作是自己的“义务”。往往执法机关只认为群众举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没有认识到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面。如果认为兑现和不兑现奖励都是自己的权利,无疑会伤害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本报记者 赖永强 实习生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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