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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实习生 叶秀敏 通讯员 粟晓晶)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对原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丁振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2.42万元、港币25万元、美金6万元;收缴赃款人民币152.78万元及其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港币302.27万元、美金3.33万元。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丁振武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从轻和减轻处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昨天的庭审中,丁振武一直“神情淡定”,记者观察到,当审判长宣布判处其无期徒刑时,丁微微舒了一口气。听完一审宣判后,丁振武称对“部分判定事实有意见”,表示回去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在离开法庭时,他露出一丝不易觉察的笑容。
丁振武受贿事实
●1998年7月,在将该局客运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郑某承建时,收受郑某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
●1995年春节至1995年底,为广州市荔湾区宏雄百货商场负责人刘某承租广州市沙河天平架一汽公交场的商铺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刘某贿送的人民币共26万元;
●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在为该局下属的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技术服务中心脱离市公用事业局客管处管理,而归市局直管和为该中心取得出租车资格证技术制作等专营业务提供支持的过程中,先后收受马某、郭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4万元;
●1995年底及1997年春节,为黄某从广州市第一汽车公司党委书记调任第三公共汽车公司经理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取黄某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手表一块;
●1998年初至1999年6月,帮助属下的广州市大都公用事业广告有限公司取得市内公共汽车候车亭广告专营业务,并为该公司经理黄某升职提供方便,先后收取黄某贿送的人民币共26.8万元;
●1998年初至1999年春节前,为广东省物资集团一汽销售中心陈某销售汽车提供便利,收受陈某贿送的人民币1.98万元;
●1996年至1997年间,伙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崔鸿聚(另案处理)利用该公司在广东省兴宁市承建自来水厂的机会,通过儿子与崔鸿聚之子以分包部分工程而不参与工程施工的名义,由丁振武之子多次收取该项目负责人潘某、何某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丁之子分得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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