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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玛瑙62号是一幢3层楼房,第3层为住房,1楼和2楼均为厂房,面积共计300多平方米,住户赵世强是楼下“重庆南岸曙光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 这幢楼房的拆迁,和一般的普通居民住房不同,显然不能仅仅只补偿“住房部分”。或许是双方在事前没有对“住房”概念达成一致,终于导致了一场官民纠纷。 去年初,为了修建长江滨江路,南岸区国土局向赵家发出通知、公告等文书,要求他们按规定时间拆除住房。他们照办,在自行拆除了住房部分后,开始等待上面给一个有关厂房拆迁补偿的说法。但是,他们等到的是铲车。去年4月1日,南岸区国土局对玛瑙62号建筑实施强拆。当天,南岸区公证处对曙光印刷厂的设备、纸张、印刷品等进行了监督登记,区国土局花费1万多元聘请专业的装卸队,租用专业的铲车、运输车等,拆掉了曙光印刷厂的设备和厂房,并将拆卸下来的机器及印刷厂的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转送到临时租用的3个车库里。 曙光印刷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南岸区政府赔偿因拆除该厂厂房及因强拆对该厂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78.9万元。 南岸区政府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国家赔偿的基本前提是违法行使职权。在对玛瑙62号实施强拆前,区国土局与赵世强签定了拆迁安置协定,赵已接受安置并领取了房屋补偿款。以后,区国土局通过通知、公告、区政府行政裁定等要求赵配合国土部门行使职权。在赵不履行义务时,才依法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搬迁物品后,由于保管场地确有不足,如没有库门、少数地方积水等,造成了一定损失。但这些损失只应由赵自己承担,因为他拒绝履行自己对那些物品的所有权,放任其加速损坏。不仅如此,他还必须承担政府在强制搬迁中所投入的费用,包括公证费800元、搬运劳力费1230元、租用铲车及运输车9800元、租用专业装卸队1500元、购买用于搬运的杂物250元、租赁堆放物品的库房1.9万元等,共计32530元。 赵世强夫妇则认为,他们与区国土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定是住房安置协定,根本没有涉及到曙光印刷厂的拆迁安置问题,这本身就是政府部门以自己的行政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表现。为了顾全经济建设的大局,他们同意从玛瑙62号搬迁,并在政府规定期限之前自行拆除了住房,这正是公民个人对国家的支持。而以后发生的厂房拆迁纠纷,完全是由于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根本无视他们的正当权益,糟蹋他们多年积累的心血所致。 据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委托与此案中立的重庆市渝中区评估事务所对曙光印刷厂的厂房拆除,设备、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损耗等进行了评估,总额近100万元。(本报记者徐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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