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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福州一家企业职工刘某向本报热线0591-7095110反映,他在高速公路上施工时被撞伤,而交警认定他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应该如何认定?
记者为此走访了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介绍,首先须确认的是,刘某在高速公路上施工时被撞伤,是否是其蓄意违章所致。如果是因为工作中未按规章操作,并非是其故意违反交通规则或有蓄意违章行为,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 的复函》等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当然,如果公安交通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刘某是蓄意违章,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而不是由于工作的原因造成的,则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关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造成受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刘某负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萍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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